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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彤与薛岩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彤,薛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刘彤,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薛岩峰,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彤与被执行人薛岩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彤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360000元、案件受理费336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