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李现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李现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74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星余。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委托代理人邵德芳。被告李现方。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现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星宇”商标注册人,“星宇”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是山东省著名商标,原告对8664568号商标享有专用权。2014年11月24日原告授权的工作人员,在石家庄市胜利大街与向阳路交叉口路东2号,被告经营的冀宏���保店铺内,购买两包假冒原告星宇牌的手套。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做了证据保全。2015年8月11日,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被告李现方,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销售假冒原告“星宇”商标的手套。2.被告在《石家庄日报》登报声明,消除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3.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伍万元。4.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起诉状地址及联系方式,通过邮政专递方式向被告李现方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2015年9月20日邮件被投递员退回,退回理由为:1.原址查无此人。2.打电话,接电话人不认识收件人。本院经与原告提供的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4)冀石国证民字第3547号公证书核实,公证书内容: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张晓彬随同石文茂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三点七分来到石家庄市南三条市场向阳五金布匹城2号店铺门头标有“冀宏劳保”的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石文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两包手套,并取得No.836707《收款收据》一张、名片一张。名片为冀宏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李现方,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大街与向阳路交叉口路东2号门市。电话为起诉状标明的电话。收款收据收款人签名为“李”,收款收据上的印章为某某厂,其他字迹无法辨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交易情况应以收款收据确定,收据内容无法与名片内容相印证,原告以名片内容起诉被告李现方且无人应诉的情况下,经本院提示,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个体工商信息及本人有效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驳回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文秀审 判 员 贾喜周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