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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9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腾华英与南宁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华英,南宁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21-1号申请人:腾华英,无业。被执行人:南宁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济南路124-2号2楼。法定代表人韦明,董事长。腾华英申请南宁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兴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5)兴执字第921号。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申请人已于2008年申请本院执行(2007)兴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2008)兴执字第120号案执行。申请人2015年8月13日执行申请属重复申请,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执字第9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黄志国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