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4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文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440号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蒙古族,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王文志,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文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殿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 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