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双城市某某信用社与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赫广昌,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白井龙,现住双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商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井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白井龙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白井龙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执字第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白井龙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树成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薛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