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上海巴士易和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上海巴士易和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唐瑞平。委托代理人刘丽娜,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巴士易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卞恒春。委托代理人丁绍军。被告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何建江。委托代理人汪国维,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诉被告上海巴士易和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3,9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90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谢连明代理审判员  王经珍人民陪审员  张申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