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潘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 彪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人民陪审员 杨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