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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 彪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人民陪审员  杨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