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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淑蓓、朱献荷等与黄山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淑蓓,朱献荷,黄山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郑淑蓓,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朱献荷,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山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孙秀森,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黄山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68787.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