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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中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路26号。法定代表人陈运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运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建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沿江二东路谐安花园5号铺面。法定代表人郑汉平,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海南建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沿江二东路谐安花园5号铺面。法定代表人郑生建。第三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沿江二东路谐安花园5号铺面。负责人郑树艺。第三人郑汉平,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第三人郑生文,系被执行人海南建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中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盛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建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建南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盛源实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海南建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建南实业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称惠五分公司)、郑汉平、郑生文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中盛源公司称,经查询相关档案材料,被执行人建南装饰公司已处于负值状态,已无能力清偿本案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申请追加上列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建南装饰公司的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郑生建、汪碧燕,原法定代表人为郑生文,现法定代表人为郑汉平。第三人建南实业公司亦属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其股东为郑生建、汪伟忠,法定代表人为郑生建。第三人惠五分公司属其他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负责人为郑树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建南装饰公司、第三人建南实业公司均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惠五分公司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即法人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与被执行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且上述当事人均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独资企业,依法不受该法调整。第三人郑汉平、郑生文只是被执行人建南装饰公司的前后法定代表人,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且被执行人不属独资企业,故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来追加上述当事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综上,申请执行人所提申请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海南中盛源实业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海南建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郑汉平、郑生文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ojlsaekmlrrygrdha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曾建华审判员  姜 凌审判员  雷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胡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