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章晓丹诉被告王金坤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晓丹,王金坤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196号原告:章晓丹,女,汉族。被告:王金坤,男,汉族。原告章晓丹诉被告王金坤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晓丹、被告王金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晓丹诉称:我和被告于2012年2月20日举行婚礼。2012年7月31日生一女,取名王一涵。由于同居期间双方缺乏了解,尤其是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同居不到二年,被告整月不归家,联系不上人。2014年分居至今被告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我搬家至今被告不知居住地址,漠不关心,彼此积怨。现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女儿王一涵出生后一直与原告生活,而被告从不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为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特诉求法院每半年支付每月抚养费2000元。被告辩称:我要求由我抚养孩子,不要原告支付抚养费,我每月工资1800元。原、被告双方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举行婚礼,于同年7月31日生一女,取名王一涵。2014年5月分居至今。自双方分居起,女儿王一涵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缺少沟通,导致双方矛盾不能化解,感情淡化,分居生活又使得彼此之间互不关心。自2014年5月分居至今女儿王一函由原告抚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王一涵的诉求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王金坤月工资18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女儿王一涵由原告章晓丹抚养。二、被告王金坤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40元(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郭文强人民陪审员 张清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为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