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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3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纪东与陈让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东,陈让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3494-1号原告张纪东,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陈让跃,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东诉被告陈让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纪东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按规定申请诉讼费的缓、减、免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