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3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纪东与陈让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东,陈让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3494-1号原告张纪东,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陈让跃,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纪东诉被告陈让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纪东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按规定申请诉讼费的缓、减、免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