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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秀丽、胡中亮等与王天宇、梁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丽,胡中亮,王天宇,梁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562号原告:朱秀丽,女,195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胡中亮,男,194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天宇,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梁桂芳,女,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丽、胡中亮诉被告王天宇、梁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