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中远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陈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中远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陈志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733号原告:绍兴市中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秀敖。委托代理人:余建光、余建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旱雨。被告:陈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中远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陈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中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0元,合计8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颖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