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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健洪与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洪,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陈健洪,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刘春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洪与被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健洪负担。审判员  范雅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