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989-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陈磊,行长。委托代理人邓为超、欧又宁,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应林,负责人。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应林,负责人。被执行人童应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5)成证内经字第3309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四川应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童应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四川应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童应林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1599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童应林的财产已向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暂不宜处置;另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5)成证内经字第3309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