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方屯平与黄山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屯平,黄山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方屯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黄山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杨明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天一置业有限公司存款346606.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竺金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