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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魏署光与王英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署光,王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38号申请人:魏署光,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王英杰,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魏署光与王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英杰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魏署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6.565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乐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乐执字第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