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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芳琴与胡永尧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芳琴,胡永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81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胡芳琴。被执行人胡永尧。胡芳琴与胡永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永尧存款84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