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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翟艳艳与籍威威、沙良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艳艳,籍威威,沙良梅,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898号申请执行人翟艳艳,居民。被执行人籍威威,居民。被执行人沙良梅,居民。被执行人金锋,居民。申请执行人翟艳艳与被执行人籍威威、沙良梅、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籍威威、沙良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翟艳艳借款211500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以本金10万元,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以本金211500元,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金锋对被告籍威威、沙良梅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被告籍威威、沙良梅、金锋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翟艳艳和被执行人籍威威、沙良梅、金锋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一、籍威威、沙良梅、金锋应偿还翟艳艳借款本金2115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315元,籍威威、沙良梅、金锋保证于2015年11月30日偿还50000元,自此每季度偿还5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被执行人如有一期未按时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并评估、拍卖申请人已保全的在沙良梅名下的位于邳州市银河湾27#2单我403室房产。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四、双方同意法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在限期内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邳执字第028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