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596号原告:谢某,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尚某,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且亦未向法院提出缓、减免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