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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596号原告:谢某,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尚某,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且亦未向法院提出缓、减免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