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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洪波申请王学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波,王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841号申请人王洪波,男,45岁,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王学民,男,47岁,汉族,无,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王洪波申请王学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5月6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学民的一卡通账户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