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时某与刘某某、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时某,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5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94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时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胡某某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2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南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