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8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小林、安吉县鑫元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804-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金钉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林、安吉县鑫元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63896元及相关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18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