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4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4907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4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代国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邓某某,女,生于1985年9月9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梁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