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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行受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柯行受初字第9号起诉人:陈建国。起诉人以衢州市住房和建设局、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衢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准予起诉人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从新认定、登记;撤销被告①《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不予登记通知书》②《关于陈建国家庭未通过2011年廉租保障审核使用情况说明》③《关于陈建国租住廉租房租金问题的答复》④《关于陈建国家庭收入状况复核情况的答复》;再次实地调查、再次重新审核、认定,并落实住房保障政策。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起诉人房屋的住房房屋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质量管理的一系列问题;①进行全面复查检测②提供房屋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质量管理一系列合法有效文件。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负责起诉人①现住房中所发生的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系列事件发生所产生的房屋的正常维修和管理事务;②承担起诉人自2007年至2015年期间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等发生的问题所产生的日常维修和管理费用;③赔偿起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判令被告共同承担起诉人现住房、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系列问题及引起争议,导致起诉人从2012年7月1日至被告没有全面负责维修处理完毕前暂时停止交纳公有房价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5、判令起诉人①住房配置管理由原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管理;交纳公有房价租金;②起诉人住房、房屋系列问题处理完毕后,次月起继续交纳公有房价租金2.7元/平方米每月147.7元,直至依法执行房屋拆迁安置政策落实,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政策落实后止。6、判令被告依法执行房屋拆迁安置政策落实、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实,给予起诉人现行安置房的实行产权调换政策落实。7、判令被告(衢州市住房和建设局)承担2003年1月至2015年至被告房屋拆迁安置政策落实之日止,支付起诉人每月404元,同时承担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8、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建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雪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