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常维新与刘明军、刘明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252号原告:常维新,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明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明连,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多景,男,回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苏生业,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维新诉被告刘明军、刘明连、李多景、苏生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维新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维新撤回对被告刘明军、刘明连、李多景、苏生业的诉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常维新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