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吕贵与王永才民间借贷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0760号申请执行人黄吕贵,居民。被执行人王永才,居民。黄吕贵与王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涟高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王永才应向黄吕贵支付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已付50000元从借款本息中予以扣除),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90元。因王永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吕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此不表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6月30日自动履行20000元,余款未能履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涟高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李立新执行员 唐 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宇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