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010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遵义县人。被告郭某某,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朝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