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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寨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索郎祥仁与马彩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郎祥仁,马彩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寨民初字第80号原告索郎祥仁,男,藏族。被告马彩发,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索郎祥仁诉被告马彩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索郎祥仁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郎祥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郎祥仁���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8.75元,减半收取404.38元,由原告索郎祥仁负担。审 判 长  韩 杰审 判 员  黄 宝人民陪审员  尤进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长婧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