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寨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索郎祥仁与马彩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郎祥仁,马彩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寨民初字第80号原告索郎祥仁,男,藏族。被告马彩发,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索郎祥仁诉被告马彩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索郎祥仁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郎祥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郎祥仁���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8.75元,减半收取404.38元,由原告索郎祥仁负担。审 判 长 韩 杰审 判 员 黄 宝人民陪审员 尤进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长婧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