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艳骄与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胡艳骄,女,汉族,1980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园9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78号仲裁裁决书,受理胡艳骄申请执行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81712.57元,未休年假工资6130.3元,经济补偿金62499.98元,执行费21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在本院辖区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房屋、车辆、银行账户均被多个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均无处置权。该公司现已不再经营,且对外还有数额较大的债权。鉴于目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方便处置的财产,本案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后,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工资81712.57元,未休年假工资6130.3元,经济补偿金62499.98元,另本案执行费2155元本院未收取。二、终结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7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