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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刑执字第0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张天雷犯抢劫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天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03734号罪犯张天雷,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阿拉尔监狱三监区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茂中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天雷犯抢劫罪、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减刑1年2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张天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天雷在2014年、2015年上半年的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2次、表扬3次,16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天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张天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