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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俊芬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金中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04号申请人闫俊芬,女。委托代理人潘广群,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金中,男。申请人闫俊芬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金中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闫俊芬以被申请人张金中于2009年5月1日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金中死亡。经查,张金中,男,汉族,农民,1966年12月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为南阳市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原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小寨乡)刘老庄村张南组,与申请人闫俊芬系母子关系。张金中于2009年5月1日外出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3年7月2日,闫俊芬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金中失踪,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张金中失踪。2014年8月26日,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金中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于2014年9月24日发出寻找张金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金中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金中自2009年5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闫俊芬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金中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金中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