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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耿某与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耿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张森,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上诉人卢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4)武法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卢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飞雁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