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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傅芳军与马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芳军,马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2231号原告:傅芳军。委托代理人:王利木。被告:马春辉。委托代理人:何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芳军与被告马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芳军以要求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芳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46元,依法减半收取10023元,由原告傅芳军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