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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诚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姜丽红、史学良、杜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诚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光明小区十二号楼。法定代表人毕诗杰,经理。被执行人姜丽红,女,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史学良,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杜娟,女,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诚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丽红、史学良、杜娟借款合同纠纷(2015)敦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娟私下向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诚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向我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姜丽红、史学良、杜娟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