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立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金韩梅与北海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立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海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上海路88号东方明珠小区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邹伟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艳,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韩梅。委托代理人:刘宁富,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春媚,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海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韩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海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8月6日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系一般房地产纠纷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北海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一审法院管辖本案的异议。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本案人数众多,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所诉事项对本市民生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其向上诉人购买一套商品房,上诉人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讼标的额仅一万多元。因此,本案系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在北海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本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庆强审判员 潘荫玲审判员 万德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珏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