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新奎与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赵新奎,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被告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杰。原告赵新奎诉被告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新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晶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新奎诉称,2005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经营需要,原告于2005年6月15日向原告集资5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以上款项被告承诺以年利率10%,按实际使用天数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扣除利息的2%为利息税,由原告支付利息税一年一结。初期,被告还能及时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利息,可到2011年,被告却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不再支付利息,原告眼看利息无法兑付,就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集资款,可被告总是不理不睬,这几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集资款5000元,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被告不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集资款5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晶鑫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5日,晶鑫公司向赵新奎出具票号为0026475的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赵新奎集资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该份收据有会计王红伟、出纳赵桂荣、收款人赵桂荣的签字并加盖有晶鑫公司财务专用章。该收据背面书写有:利息止于2008年6月30日卢莉萌;利息止于2009年12月31日卢莉萌;利息止于2010年12月31日;上述2005年6月15日的借据载明之集资款5000元,晶鑫公司至今未还。另查明,王红伟、赵桂荣、卢莉萌曾系晶鑫公司员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本案中,原告赵新奎以被告晶鑫公司向其出具的收据为证,主张其向被告晶鑫公司出借款项5000元,依被告晶鑫公司向原告赵新奎出具的借据载明的内容及原告赵新奎已向被告晶鑫公司支付款项5000元,确认原告赵新奎与被告晶鑫公司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依被告晶鑫公司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5000元之事实,对原告赵新奎诉请被告晶鑫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5000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新奎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由被告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岩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