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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终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程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上诉人程某为与被上诉人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根据上诉人程某上诉状提供的地址,通知上诉人程某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2015年10月22日,上诉人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告知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