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毅与孙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孙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张毅。委托代理人孙乾勇、孙利英,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柯。委托代理人顾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与被告孙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毅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张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