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毅与孙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孙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张毅。委托代理人孙乾勇、孙利英,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柯。委托代理人顾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与被告孙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毅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张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