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非诉行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常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仲华、邵志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仲华,邵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熟非诉行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在地常熟市嵩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顾玉芬,主任。委托代理人濮苗,该委员会职工。被执行人张仲华。被执行人邵志芳。常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仲华、邵志芳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征收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非诉行审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定:申请人常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常计生征决字(2014)1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中被申请人张仲华、邵志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4424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张仲华、邵志芳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向本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经向本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张仲华名下有苏E×××××解放牌汽车一辆,但因未发现车辆下落而暂未能执行。此外,本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8442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债务应当履行,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非诉行审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庾悦元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敬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