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铁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窦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936号原告窦某,农民。被告冯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冯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人民陪审员  张华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