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凤满与荆立新、高晓洁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太民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满,男,1963年12月24日生,满族,个体业者,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荆立新,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高晓洁,女,1968年01月18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2013)太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荆立新、高晓洁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