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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华储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华储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18号原告:芜湖华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金瑜。委托代理人:陶善武,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彭章斌。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左登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华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