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玉英与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崔玉英。委托代理人王锡连。被告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晓芸,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宏洁,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英诉被告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8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柴宗海代理审判员 程 娟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