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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传宾诉徐佳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宾,徐佳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433号原告:张传宾,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徐佳妮,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宾诉被告徐佳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宾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宾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