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建广与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广,周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62号原告:周建广,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广诉被告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980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