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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百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8号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红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府荣,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百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贞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百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单位有生意往来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金水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