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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登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管巧兰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巧兰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115号申请人:管巧兰。申请人管巧兰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登记在仪征市兴昭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兴昭川0**”轮的公告期间,以该轮实际所有人白炳强拖欠其船舶营运借款人民币1234249元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借款借据、银行汇款单、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管巧兰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管巧兰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管巧兰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