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左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左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案款3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左某价值30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扣划、提取其等额存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