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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左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左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案款3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左某价值30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扣划、提取其等额存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