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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1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李明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李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5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被执行人李明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425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明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明智的存款、��入人民币35204.69元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